差旅費報銷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差旅費的報銷行為規(guī)范,明確差旅費報銷標準,加強管理控制,提高差旅費報銷效率,本著合理、節(jié)約的原則,結合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出差”,指員工因工作需要離開工作常駐地到外地辦事,視為出差。 出差期間所發(fā)生的城市間交通費、市內交通費、住宿費按規(guī)定憑票報銷,同時發(fā)放伙食補貼,不享受月度通訊補貼的員工發(fā)放通訊補貼?!皯{票報銷”,指憑合法的發(fā)票,發(fā)票合法與否由財務部鑒定。
第三條 員工因工作需要離開辦公地但未離開工作地所在城市辦事,視為公出。員工因公出中午未能在食堂就餐的,發(fā)放誤餐補貼。標準為特殊地區(qū)20元/人/天,其他地區(qū)15元/人/天。
第四條 員工出差、公出應按《員工考勤及假期管理制度》,報相關領導審批后出差,各級領導應從嚴控制出差人數(shù)和時間。嚴禁無實質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公出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變相旅游;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
第五條 差旅費標準按照分地區(qū)、分工作性質、分級別的原則制定,并根據(jù)經(jīng)濟發(fā)展水平、市場物價及消費水平變動情況適時調整。
第二章 差旅費報銷標準
第六條 單次往返不超過30天的出差視為短期出差。員工短期出差,其差旅費開支由城市間交通費、市內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貼及通訊補貼(僅限未享受月度通訊補貼人員)。
第七條 交通費
一、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員工因公到常駐地以外地區(qū)出差乘坐火車、輪船、長途客車和飛機等交通工具發(fā)生的費用,在規(guī)定標準范圍內憑票實報實銷。
1、城市間交通工具的使用標準上限見表1:
表1:往返交通工具的使用標準上限
交通工具 人員 | I | II | III |
高級管理人員 | 中層管理人員 | 其他員工 | |
飛機 | 經(jīng)濟艙 | 經(jīng)濟艙 | |
火車 | 動車/高鐵一等座、軟座、軟臥 | 動車/高鐵二等座、硬臥 | 火車硬臥、硬座 |
輪船 | 二等艙 | 三等艙 | 四等艙 |
(1)公司員工出差可以乘坐火車,連續(xù)乘火車12小時以下,必須乘坐硬座,超過12小時(含)的可乘坐硬臥。
(2)桑德恒億各位成員,凡出差坐高鐵不超過8小時的,一律坐高鐵,超過8小時的可酌情選擇飛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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