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自然科學基金競爭性分配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改進和加強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若干意見》(國發(fā)〔2014〕11號),推進科技資金管理改革,進一步提高省自然科學基金使用績效,根據(jù)《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競爭性分配改革的通知》(浙政函〔2013〕145號)和省科技計劃及科研項目經費管理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自然科學基金是支持我省自然科學、工程科學和管理科學等領域中的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戰(zhàn)略性前沿技術研究以及學術交流等基礎性工作的財政專項資金,每年由省財政預算安排。
第三條 實施省自然科學基金,旨在通過財政專項資金的引導,有效運用科學基金資助手段,發(fā)展我省基礎研究事業(yè),培養(yǎng)科學技術人才,增強原始創(chuàng)新能力,為科技強省和創(chuàng)新型省份建設提供持續(xù)的科技與人才支撐。
第四條 省自然科學基金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科技廳、省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按照職責分工共同管理。省財政廳負責省自然科學基金的預算管理和資金撥付,會同省科技廳審定省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提出的專項資金分配方案,并組織對省自然科學基金使用和管理情況等開展績效評價和監(jiān)督檢查。
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開展自然科學基金管理工作,共同審定省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提出的專項資金分配方案,對專項資金執(zhí)行情況進行跟蹤服務和監(jiān)督檢查。省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負責審議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提出年度資金分配初步方案,會同省財政廳、省科技廳開展自然科學基金管理工作。省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自然科學基金辦”)負責省自然科學基金資助工作的具體實施和管理。
第二章 支持范圍和補助方式
第五條 省自然科學基金按照“宏觀引導、自主申報、同行評議、平等競爭、擇優(yōu)支持”的原則,組織年度項目申請的集中評審。省自然科學基金支持項目類型包括:
?。ㄒ唬┮话沩椖浚褐С謴氖禄A研究的科技人員自由選題,開展創(chuàng)新性的科學研究,促進各學科均衡、協(xié)調和可持續(xù)發(fā)展;
(二)青年科學基金項目:支持青年科學技術人員在浙江省自然科學基金資助范圍內自主選題,開展基礎研究工作,培養(yǎng)青年科學技術人員獨立主持科研項目、進行創(chuàng)新研究的能力;
(三)重點項目:支持科技人員針對已有較好基礎的研究方向和優(yōu)勢學科開展深入、系統(tǒng)的創(chuàng)新性研究,促進學科發(fā)展,推動若干科學前沿或符合我省戰(zhàn)略需求的重要領域取得突破;
?。ㄋ模┦〗艹銮嗄昕茖W基金項目:支持在基礎研究方面已取得突出成績的我省青年學者自主選擇研究方向開展創(chuàng)新研究,促進青年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吸引國內外優(yōu)秀青年人才到我省工作,培養(yǎng)造就一批進入國內外科技前沿的優(yōu)秀學術帶頭人;
(五)學術交流項目:支持基礎研究領域的學術交流、國際合作、政策調研、統(tǒng)計分析等基礎性工作。
第六條 在同等條件下,省自然科學基金優(yōu)先資助三十五周歲以下和欠發(fā)達地區(qū)的科學技術人員,以及緊密結合我省重點支持的戰(zhàn)略性新興產業(yè)開展關鍵科學問題與戰(zhàn)略性前沿技術研究的申請項目。
第七條 省自然科學基金單個項目財政支持額度最低不少于5萬元,最高不超過50萬元。具體支持額度根據(jù)項目類型、研究難度、研究成本、績效目標等因素分檔次確定。
第八條 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財政補助經費(以下簡稱項目補助經費)一般采取一次性補助、分期補助相結合的辦法。對項目補助經費總額度在20萬元及以上的采用分期補助的方式,首期撥付50%,中期檢查通過后撥付50%;對項目補助經費總額度在20萬元以下的研究項目采取一次性補助方式。
第三章 項目申報與評審程序
第九條 省自然科學基金資助工作實行初審和二輪評審、全程公示與反饋制度。省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會同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及時在省自然科學基金委門戶網站上將申請項目、各階段通過項目和擬資助項目的名稱、申請人姓名、依托單位名稱等基本情況公示7天,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第十條 省自然科學基金辦根據(jù)專項實施的目標要求,提前1年在省自然科學基金委門戶網站公布年度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申請通告,明確項目組織申報要求、截止時間和申報程序以及每年計劃資助項目數(shù)。同時,公布各類項目申請指南。
第十一條 項目申報采取自主申報、限額申報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各依托單位及其科學技術人員通過省自然科學基金網絡信息系統(tǒng)進行注冊登記和提交項目申請、研究計劃、結題報告等書面材料,并按要求提交相關紙質材料。
各依托單位年度申請項目額度為各單位前三年獲得省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數(shù)(不含學術交流項目數(shù))的平均值乘以系數(shù),且不得超過最高申報限額數(shù)。新注冊依托單位和前三年未獲得資助的依托單位,按限定額度申請。
第十二條 各依托單位按照省自然科學基金辦年度申請通告公布的額度,組織年度申報工作,其中35周歲以下科研人員申報的項目原則上不少于申請量的40%。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申報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ㄒ唬┥陥髥挝粦斒潜臼⌒姓^(qū)域內的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具備基礎研究條件的公益性機構。
?。ǘ┥暾埲耸钦绞芷赣谑∽匀豢茖W基金依托單位的在編在崗科學技術人員,且在項目執(zhí)行期間每年在依托單位工作時間應不少于六個月。
?。ㄈ┥暾堩椖繎岢雒鞔_的研究目標、創(chuàng)新的學術思想、合理的研究方案,申請人和項目組應具有較好的研究工作基礎和研究條件。
(四)項目實施后,項目績效目標中可量化考核的知識創(chuàng)新、人才培養(yǎng)等基礎研究成果指標提升明顯。
?。ㄎ澹┥陥髥挝缓晚椖控撠熑艘酝蒲许椖繉嵤?、驗收結題、資金籌措、經費管理、科研誠信、知識產權保護和接受監(jiān)督檢查等方面情況良好。
第十三條 對公示結束后無異議的申請項目,由省自然科學基金辦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符合項目申請條件的,予以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ㄒ唬┥暾埲思绊椖拷M主要人員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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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人及其項目組主要人員申請省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超過規(guī)定數(shù)量的。
第十四條 省自然科學基金辦應當從省內外聘請具有較高學術水平、良好職業(yè)道德的評審專家,建立評審專家?guī)?。評審專家應當從科學價值、創(chuàng)新性、社會影響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對項目申請進行獨立判斷和評價,提出評審意見。還應當考慮申請人和參與人的研究經歷、基金資助經費使用計劃的合理性、研究內容獲得其他資助的情況、申請人實施省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的情況以及繼續(xù)予以資助的必要性。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與評審專家有不同的學術觀點為由,否定專家的評審結果。
第十五條 對已通過初步審核的省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由省自然科學基金辦隨機選擇三名以上省外同行專家進行第一輪評審。
省自然科學基金辦根據(jù)年度申請通告公布的劃線規(guī)則,確定進入第二輪評審的項目清單,項目數(shù)控制在年度受理申請項目總量的50%以內。
第十六條 對入圍第二輪評審的項目清單公示無異議后,由第二輪評審專家以投票方式擇優(yōu)推薦資助項目。省自然科學基金辦根據(jù)評審組專家推薦票數(shù),按與年度計劃資助項目數(shù)1:1的比例提出擬資助項目建議,報省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審議。
第十七條 省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對省自然科學基金辦提出的擬資助項目建議進行審議,確定擬資助項目名單并予公示。自然科學基金辦負責對異議項目進行調查,并提出處理建議,報省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主任審批。
第十八條 根據(jù)擬資助項目情況,省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會同省科技廳、省財政廳下達年度立項計劃,省財政廳在一個月內下達項目補助經費。
第四章 項目經費使用與監(jiān)督管理
第十九條 省科技廳會同省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組織中期檢查,以定性、定量相結合的方法對省自然科學基金重點項目、省杰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實施情況和績效目標進行中期評估,中期評估項目實施進展情況和主要績效指標應當接近或達到50%;對其他項目實施情況和績效目標進行抽查。
第二十條 中期檢查評價結果由省自然科學基金辦在省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門戶網站上公示,并作為后期項目補助經費撥付依據(jù)。對公示無異議的項目,由省財政廳撥付后期項目補助經費;對未通過中期檢查或公示后有異議且異議成立的項目,暫停撥付后期項目補助經費,由項目承擔單位整改到位后在下一年度再撥付。若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停止撥付后期項目補助經費。
第二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要嚴格按照《浙江省省級科技研發(fā)和成果轉化項目經費管理暫行辦法》(浙財教〔2012〕357號)規(guī)定,承擔項目經費監(jiān)管的法人責任,落實聯(lián)合資助項目的配套經費,規(guī)范項目經費支出,確保項目經費專賬核算,??顚S茫坏贸秶褂?,不得將項目經費用于與項目實施無關的支出。
由于技術路線選擇失誤、研究條件變化、項目負責人變故和其他不可抗力等客觀原因造成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實施失敗或不能繼續(xù)實施的,或由于科學技術迅速發(fā)展造成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繼續(xù)實施無意義的,經專家評議和省自然科學基金辦同意后,應及時終止實施,結余資金按原渠道退回。
第二十二條 省科技廳、省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省財政廳負責對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實施和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可委托會計師事務所等第三方中介機構對項目實施情況、項目預算執(zhí)行與調整、項目經費使用與結報、項目決算編報等參與檢查,通過抽查、專項審計、中期檢查等多種方式,及時發(fā)現(xiàn)項目實施和項目經費使用中存在的問題,并督促做好整改,切實保障項目按計劃進度實施,項目經費使用合法合規(guī)。
第二十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浙江省科研經費使用信息公開辦法》(浙監(jiān)〔2012〕32號)規(guī)定,公開項目經費使用信息,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第二十四條 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結題驗收或績效評價主要采用同行專家網評的方式,對于重點項目、省杰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也可以采用會議驗收與實地查看相結合的方式。
自省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研究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項目負責人應當通過依托單位向省自然科學基金辦提交結題或績效評價報告,包括:項目實施情況總結、績效目標完成情況、論文專利等成果取得情況、技術與社會效益指標提升情況以及經費決算與審計等證明材料。
在結題驗收環(huán)節(jié),省自然科學基金辦以資助項目研究成果檔案為基礎,開展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項目成果績效評估。定性評估主要由同行專家完成,定量評估由網絡信息系統(tǒng)根據(jù)研究成果檔案進行自動計算。驗收結果在省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門戶網站上公示,并納入項目檔案,作為以后年度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立項的重要參考依據(jù)。
第五章 責任追究與處罰措施
第二十五條 按照《關于嚴肅財經紀律規(guī)范科技經費使用和加強監(jiān)管的若干意見》(浙財教〔2012〕29號)規(guī)定,項目承擔單位不按規(guī)定對項目經費單獨建賬、獨立核算的,停止撥付后期項目補助經費,并對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給予不良科研信用記錄。
第二十六條 對于違規(guī)使用項目補助經費的,省有關部門將根據(jù)《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視情節(jié)輕重依法依規(guī)對項目負責人、項目承擔單位、項目合作與協(xié)作單位進行處罰處理,具體措施有:限期整改、給予警告、暫停撥款、通報批評、終止項目執(zhí)行、追回已撥項目補助經費,直至取消項目資助資格等。受處理的項目負責人和項目承擔單位5年內不得申報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構成違紀的,有關部門應對項目負責人或單位負責人處以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按規(guī)定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科技廳、省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5年3月1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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