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項目管理辦法
科研項目管理辦法
為加強科研項目管理,提高科研項目的質(zhì)量和效率,保證科研項目的順利開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科研項目管理,提高科研項目的質(zhì)量和效率,保證科研項目的順利開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項目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項目管理辦法適用于所有科研項目的管理。
第三條 本項目管理辦法的制定和實施由科研項目管理部門負責。
第二章 項目管理
第四條 項目管理應當遵循科學、規(guī)范、高效的原則,加強項目組織、計劃、協(xié)調(diào)和溝通。
第五條 項目管理應當建立項目檔案,包括項目計劃、進度、成本、質(zhì)量、安全、風險管理等方面的記錄和資料。
第六條 項目管理應當制定項目合同,明確項目的名稱、目的、范圍、時間、地點、資源、任務、成本、質(zhì)量、安全、保密、知識產(chǎn)權等方面的條款。
第七條 項目管理應當建立項目變更控制機制,定期進行項目變更評估和決策,控制項目變更的影響。
第八條 項目管理應當實行項目責任制,對項目的進展、成果、成本、安全、質(zhì)量、知識產(chǎn)權等方面進行考核和評價。
第九條 項目管理應當建立項目風險管理機制,制定風險管理計劃,定期進行風險評估和預警。
第十條 項目管理應當加強國際合作和交流,促進科研項目的國際化和信息化。
第十一條 項目管理應當加強人員培訓和知識共享,提高項目管理水平和能力。
第二章 風險管理
第十二條 本項目的風險包括自然災害、人為災害、技術風險、市場風險、政策風險等。
第十三條 對本項目的風險,應當制定風險管理計劃,并采取相應的應對措施。
第十四條 對本項目的風險,應當定期進行評估和預警,并制定應對方案。
第十五條 對本項目的風險,應當加強國際合作和交流,促進風險信息共享和風險化解。
第三章 其他規(guī)定
第十六條 科研項目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科研項目的管理,嚴格執(zhí)行科研項目管理制度,保證科研項目的順利開展。
第十七條 科研項目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科研項目的質(zhì)量和效率監(jiān)管,不斷提高科研項目的質(zhì)量和效率。
第十八條 科研項目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科研項目的知識產(chǎn)權管理,保護科研項目的知識產(chǎn)權。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科研項目管理部門違反本辦法的規(guī)定,不履行項目管理職責的,由相關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以罰款。
第十五條 科研項目管理部門違反本辦法的規(guī)定,不執(zhí)行風險管理計劃的,由相關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以罰款。
第十六條 科研項目管理部門違反本辦法的規(guī)定,不建立項目檔案的,由相關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以罰款。
第十七條 科研項目管理部門違反本辦法的規(guī)定,不制定項目合同的,由相關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以罰款。
第十八條 科研項目管理部門違反本辦法的規(guī)定,不進行項目變更評估和決策的,由相關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以罰款。
第四章 結(jié)束語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科研項目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科研項目的管理,嚴格執(zhí)行科研項目管理制度,保證科研項目的順利開展。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違反本項目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進行科研項目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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