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8日上午,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杭州國脈電信服務有限公司、盧小杰、王偉偉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上訴案,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杭州國脈公司、盧小杰、王偉偉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聊城市東昌府區(qū)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8日作出一審判決,以被告單位杭州國脈公司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以被告人盧小杰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被告人王偉偉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杭州國脈公司、盧小杰對一審判決不服,以不構成犯罪為由提出上訴。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2020年12月9日至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聊城市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當庭發(fā)表了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建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意見。
杭州國脈公司的辯護人、盧小杰的辯護人分別發(fā)表了杭州國脈公司、盧小杰不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辯護意見。
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訴單位杭州國脈公司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fā)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且情節(jié)嚴重;上訴人盧小杰系杭州國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執(zhí)行董事兼總經理,在傳銷活動中起發(fā)起、策劃、操縱作用,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且情節(jié)嚴重;原審被告人王偉偉直接參與傳銷活動,對傳銷活動的實施、傳銷組織的建立擴大等起關鍵作用,系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且情節(jié)嚴重。對本案上訴單位國脈公司、上訴人盧小杰、原審被告人王偉偉均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山東省聊城市人民檢察院的出庭意見成立。杭州國脈公司及其辯護人、盧小杰及其辯護人所提“不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上訴理由和相應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應予維持,遂作出上述裁定。
杭州國脈公司的辯護人胡健、盧小杰及其辯護人張慶方、原審被告人王偉偉參加了宣判,社會群眾旁聽了宣判。
以下是該案的一審信息
2020年9月8日上午,聊城市東昌府區(qū)人民法院對被告單位杭州某電信服務有限公司、被告人盧某某、王某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一案進行公開宣判,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被告單位杭州某電信服務有限公司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判處被告人盧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杭州某電信服務公司成立于2011年4月21日,公司經營范圍為第二類增值電話業(yè)務中的信息服務業(yè)務,聯通400全國統(tǒng)一電話增值業(yè)務的開發(fā)、推廣、服務及代理,技術開發(fā)、技術服務、技術咨詢、成果轉讓等。2017年12月、2018年4月,杭州某電信公司先后同中國聯通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及其麗水市分公司、衢州市分公司簽訂協(xié)議,為上述公司代理銷售28元套餐國脈天網卡和29元套餐天網卡。2019年1月,杭州某電信公司同中國聯通公司達成協(xié)議,代為銷售39元天網卡。在代為銷售上述天網卡期間,杭州某公司虛構“天網流量大禮包服務”產品,通過微信群等在聊城市東昌府區(qū)及全國進行推廣、銷售,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以發(fā)展人員數量作為返利依據,按照分銷、店鋪、績效等獎勵方式進行返利,引誘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巨額財物。
經鑒定,截止2019年6月20日,杭州某電信公司后臺注冊832048人,形成層級59層,其中購買“天網流量大禮包服務”的396770人,涉案金額673864430.99元,其中勞務公司代發(fā)返利384330498.75元,會員返利提現42722625.65元,杭州某電信公司非法獲利246811306.59元。被告人盧某某系被告單位杭州某電信公司法定代表人,占股60%的股東,董事兼總經理,策劃“天網流量大禮包服務”的內容和銷售模式,指揮、操縱該公司傳銷活動,且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下線803497人,形成層級59層,其中購買“天網流量大禮包服務”的395951人,涉案金額673169130.99元,非法獲利90433.59元。被告人王某某自2018年12月份以來,參與被告單位杭州某電信公司傳銷活動,積極發(fā)展下線人員,并通過微信群等方式維護傳銷團隊,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下線6324人,形成層級19層,其中購買“天網流量大禮包服務”的2625人,涉案金額4467600元,非法獲利86254.96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單位杭州某電信公司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交納一定費用購買商品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fā)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其行為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且情節(jié)嚴重。被告人盧某某系杭州某電信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傳銷活動中起發(fā)起、策劃、操縱作用,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王某某直接推廣傳銷活動,對傳銷活動實施、傳銷組織擴大等起重要作用,系直接責任人員,二被告人的行為亦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且情節(jié)嚴重。被告人盧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被告人王某某接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后自動到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且認罪認罰,對其依法減輕處罰。據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 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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